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87號
TNDV,105,司拍,387,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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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鄭喬方
相 對 人 林文魁
債 務 人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文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林進添對第三人林誌鵬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1, 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 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進添於102年9月27日向第三人林誌 鵬借款1,200,000元,並簽發到期日為102年10月27日之本票 乙紙交由第三人收執。詎債務人林進添屆期未為清償,尚欠 本金1,200,000元。又聲請人業已受讓上開債權及抵押權, 並於103年2月7日辦妥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同意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 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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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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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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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歸仁區 │媽祖廟段│366-4 │建│9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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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