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債 權 人 陽光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凱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高雄市湖內區,依前 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