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08號
債 權 人 黃敏吉
非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
處即李冠宏即李宗旺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 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因組織精簡,於民國102年1月1日後 已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內部單位,不得以自己名 義為訴訟上當事人,債權人猶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臺南辦事處為債務人,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機關地址設於「 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