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非訟代理人 廖士閔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焌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