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717號
TNDV,105,司促,24717,201612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非訟代理人 廖士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焌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