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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606號
TNDV,105,司促,24606,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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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債 權 人 世哲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蔣濟生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之組織型態係屬合夥,且其 所在地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故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另債務人蔣濟生之戶籍地 址亦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 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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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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