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50│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059元 │ │0月13日起 │ │五 │
├──┼────┼─────┼──────┼─────┼──────┤
│ 002│新臺幣27│王銘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
│ │3541元 │ │9月10日起 │ │.69 │
├──┼────┼─────┼──────┼─────┼──────┤
│ 003│新臺幣14│王銘 │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
│ │0026元 │ │月10日起 │ │.6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50│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無 │
│ │059元 │ │0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27│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3541元 │ │0月11日起 │ │臺幣壹仟元整,│
│ │ │ │ │ │以3期為限。 │
├──┼────┼─────┼──────┼──────┼───────┤
│ 003│新臺幣14│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
│ │0026元 │ │0月11日起 │ │期延滯金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整,以3 │
│ │ │ │ │ │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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