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164號
TNDV,105,司促,24164,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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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50│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059元  │     │0月13日起  │     │五     │
├──┼────┼─────┼──────┼─────┼──────┤
│ 002│新臺幣27│王銘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
│  │3541元 │     │9月10日起  │     │.69     │
├──┼────┼─────┼──────┼─────┼──────┤
│ 003│新臺幣14│王銘  │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
│  │0026元 │     │月10日起  │     │.6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50│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無      │
│  │059元  │     │0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27│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3541元 │     │0月11日起  │      │臺幣壹仟元整,│
│  │    │     │      │      │以3期為限。  │
├──┼────┼─────┼──────┼──────┼───────┤
│ 003│新臺幣14│王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
│  │0026元 │     │0月11日起  │      │期延滯金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整,以3 │
│  │    │     │      │      │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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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