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朱晉億
朱昶欣
被 上訴 人 吳添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5,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