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薛瑞泰
劉英傑
連清田
曾彥彬
蘇瓊美
鄭重明
楊淑真
張棟樑
黃朝龍
洪朝榮
歐陽逸
王良華
黃瑞傑
蘇文珠
李輝螢
段博仁
陳天允
戴雅惠
王惠玲
吳淑惠
郭文瑞
李天祝
劉宗華
龔錦德
陳學問
蔡鴻章
林素珍
許由元
黃同慶
陳敏雄
蔡振益
周卿蓉
盧宥澄
盧宥銓
洪秀香
許明聖
陳忠福
楊明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王昭卿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 19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6 年1月16日14時00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一)被告於99學年度以前核發年功薪之依據為何?核發之金額 如何計算?又自被告提出之原告等人99學年度薪資明細表 觀之,原告薛瑞泰、蘇瓊美、黃朝龍、歐陽逸、王惠玲、 吳淑惠、許明聖未予核發年功薪之理由為何?請被告說明 之。
(二)另被告董事會於100年3月25日12時許,召開第21屆第12次 董事會,決議自100學年度起停止發放年功薪,另編列考 核獎金預算,該議案係由何單位提出?嗣編列之考核獎金 ,發放之依據為何?亦請被告說明之,並提供出資設立被 告之捐助章程。
(三)原告主張依被告教職員工服務考核辦法第5、6條第1項規 定,兩造間對無級可晉之教職員有給予1個月之年功薪之 合意,是否表示僅針對考績甲等之教職員,兩造間始有上 開合意?請原告說明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