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31號
TNDV,104,訴,631,2016120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毛森江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李秋冬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邱玲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