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謝楊梅
謝幸君
謝育麟
謝秉勳
以上上訴人與元一藥師藥局即劉懿萱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4日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
人於原審提起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359,335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68,0
95元,揆諸前揭規定,取其價額高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359,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