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1號
TNDV,103,訴,201,2016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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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許寶珠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陳仕袁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陳惠馨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代 理 人 陳仕偉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冠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宏文
      陳隆盛
代 理 人 陳雄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清煙
代 理 人 陳東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廖奎一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廖奎淳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廖坤芳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秀吉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張陳春帆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弘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深雪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淑子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明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代 理 人 林陳秋月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建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享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清貴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徐陳君帆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莊陳幼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陳李阿月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淑美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駿毅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玫杏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南安
      陳家祥
      陳宏欽
      陳崇欽
兼 上一 人
代 理 人 簡陳椒容
      陳雅美
      陳俊彥
      陳昭美
      陳宗平
      陳佳璐
      陳建雄
兼 上一 人
代 理 人 陳建志
      陳國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為原告陳冠竹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昭美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欽陳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土地重測前為同段35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原為聲請人即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 馨之被繼承人陳添壽與聲請人即原告陳冠竹及全體相對人所 共有,惟其中原告陳冠竹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昭美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欽、陳 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其等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添壽 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㈤第83頁至第87頁、第243頁至第245頁)。後因陳添 壽已於105年3月22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陳許寶珠、 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承受訴訟,嗣原告表示同意並具狀 聲請由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代其及如附 表所示被告承當訴訟,並經聲請人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



袁、陳惠馨當庭聲請承當訴訟後,因部分相對人即被告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縱將原告及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 、陳惠馨聲請承當訴訟之書狀或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為送達, 亦不可能獲得該等相對人之同意。惟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核 與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 予准許,是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被告陳許寶珠、 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代原告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 昭美、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 欽、陳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承當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 姓名 │移轉時間 │ 應有部分 │
├──┼──────┼───────┼──────┤
│ 1 │被告陳雅美 │103年11月21日 │1/16 │
├──┼──────┼───────┼──────┤
│ 2 │被告陳俊彥 │同上 │1/48 │
├──┼──────┼───────┼──────┤
│ 3 │被告陳昭美 │同上 │1/48 │
├──┼──────┼───────┼──────┤
│ 4 │原告陳冠竹 │103年11月28日 │9/36 │
├──┼──────┼───────┼──────┤
│ 5 │被告陳南安 │同上 │9/36 │
├──┼──────┼───────┼──────┤
│ 6 │被告陳宗平 │104年4月28日 │1/96 │
├──┼──────┼───────┼──────┤
│ 7 │被告陳佳璐 │同上 │1/96 │
├──┼──────┼───────┼──────┤
│ 8 │被告簡陳椒容│104年6月1日 │公同共有9/72│
├──┼──────┼───────┤ │
│ 9 │被告陳家祥 │同上 │ │
├──┼──────┼───────┤ │




│ 10 │被告陳宏欽 │同上 │ │
├──┼──────┼───────┤ │
│ 11 │被告陳崇欽 │同上 │ │
├──┼──────┼───────┼──────┤
│ 12 │被告陳建志 │104年7月13日 │1/96 │
├──┼──────┼───────┼──────┤
│ 13 │被告陳建雄 │同上 │1/96 │
├──┼──────┼───────┼──────┤
│ 14 │被告陳國成 │同上 │3/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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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