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許寶珠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陳仕袁即陳添壽之繼承人 陳惠馨即陳添壽之繼承人兼 上三 人代 理 人 陳仕偉即陳添壽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冠竹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宏文 陳隆盛代 理 人 陳雄宗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清煙代 理 人 陳東陽相 對 人即 被 告 廖奎一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廖奎淳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廖坤芳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秀吉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張陳春帆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弘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深雪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淑子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明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兼 上二 人代 理 人 林陳秋月即陳自西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建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享德即陳自西之繼承人 陳清貴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徐陳君帆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莊陳幼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陳李阿月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淑美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駿毅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玫杏即陳清三之繼承人 陳南安 陳家祥 陳宏欽 陳崇欽兼 上一 人代 理 人 簡陳椒容 陳雅美 陳俊彥 陳昭美 陳宗平 陳佳璐 陳建雄兼 上一 人代 理 人 陳建志 陳國成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為原告陳冠竹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昭美、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欽、陳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土地重測前為同段35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原為聲請人即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 馨之被繼承人陳添壽與聲請人即原告陳冠竹及全體相對人所 共有,惟其中原告陳冠竹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昭美、 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欽、陳 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其等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添壽 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㈤第83頁至第87頁、第243頁至第245頁)。後因陳添 壽已於105年3月22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陳許寶珠、 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承受訴訟,嗣原告表示同意並具狀 聲請由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代其及如附 表所示被告承當訴訟,並經聲請人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 袁、陳惠馨當庭聲請承當訴訟後,因部分相對人即被告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縱將原告及被告陳許寶珠、陳仕偉、陳仕袁 、陳惠馨聲請承當訴訟之書狀或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為送達, 亦不可能獲得該等相對人之同意。惟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核 與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 予准許,是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被告陳許寶珠、 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代原告及被告陳南安、陳雅美、陳 昭美、陳俊彥、陳宗平、陳佳璐、簡陳椒容、陳家祥、陳宏 欽、陳崇欽、陳建雄、陳建志、陳國成承當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編號│ 姓名 │移轉時間 │ 應有部分 │├──┼──────┼───────┼──────┤│ 1 │被告陳雅美 │103年11月21日 │1/16 │├──┼──────┼───────┼──────┤│ 2 │被告陳俊彥 │同上 │1/48 │├──┼──────┼───────┼──────┤│ 3 │被告陳昭美 │同上 │1/48 │├──┼──────┼───────┼──────┤│ 4 │原告陳冠竹 │103年11月28日 │9/36 │├──┼──────┼───────┼──────┤│ 5 │被告陳南安 │同上 │9/36 │├──┼──────┼───────┼──────┤│ 6 │被告陳宗平 │104年4月28日 │1/96 │├──┼──────┼───────┼──────┤│ 7 │被告陳佳璐 │同上 │1/96 │├──┼──────┼───────┼──────┤│ 8 │被告簡陳椒容│104年6月1日 │公同共有9/72│├──┼──────┼───────┤ ││ 9 │被告陳家祥 │同上 │ │├──┼──────┼───────┤ ││ 10 │被告陳宏欽 │同上 │ │├──┼──────┼───────┤ ││ 11 │被告陳崇欽 │同上 │ │├──┼──────┼───────┼──────┤│ 12 │被告陳建志 │104年7月13日 │1/96 │├──┼──────┼───────┼──────┤│ 13 │被告陳建雄 │同上 │1/96 │├──┼──────┼───────┼──────┤│ 14 │被告陳國成 │同上 │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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