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林萬宗
林李閃
視同上訴人 蔡福財
蔡謝金研
蔡宗亨
蔡全得
蔡文章
蔡阿化
林忠發
林忠厚
林忠勇
林信宏
林進明
林進學
林福欽
林麗玉
朱龍海
蔡文賓
蔡貴全
陳麗香
林育姿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仙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595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本
件之上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仙童起訴時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準{計算式:5,8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942.97平方公尺×21/144(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仙童
之應有部分比例)=797,5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視同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