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85號
TNDM,105,附民,85,2016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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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趙慶明
       趙洪麗惠
被   告  趙進煌
       趙上傑即趙國和
       趙千婷即趙素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36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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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