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85號
TNDM,105,附民,85,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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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趙進財
被   告 趙進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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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