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17號
TNDM,105,重附民,17,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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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祐(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蔡○能(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蔡○淑女(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李德隆
       黃秀美
       蔡明烈
       王麗霞
       黃淑美
       張瑞峰
       王振中
       林慶煌
       鄭世昕
       鄭金亮
       黃子峻
       劉怡辰
       王菀柔
       連晃汶
       陳淑怡
       林志倫
       林美香
       洪林蓮花
       蔡裕靖
       李肅椊
       李宗典
       劉許冊
       張長發
       陳蓮月
       褚建興
       褚黃麗雪
       杜永章
       陳玉美
       劉有元
       黃愛玉
       黃安泰
       王金枝
原    告 余○珉(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余○生(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余鄭○珠(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陳素蘭
       黃洸偉
       黃洸彬
       陳鵬文
       陳薛寶貴
       黃潘皖玲
       林杏原
       陳桂惠
       陳證全
       陳春霞
原    告 高○桀(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蕭○菁(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高謝綉菊
       劉江淑女
       林詩琪
       賈璥䔗
原    告 黃慧純
法 定代理 人 周國洪
原    告 陳○承(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法 定代理 人 陳○茂(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吳凱婷
       高勉
       林武重
       陳翊庭
       鄭瑞青
       瑞銘
       瑞綺
       董惠娥
       方佑崴
       黃錦明
       黃錦祥
       賴莉萍
       謝杰宏
       謝杰孝
       謝杰彣
       洪秀青
       黃淑儀
       曹瑋瓴
       黃欣美
       林丁順
       連振安
       許錦芬
       徐寶麟
       紀秀香
       徐麗雪
原    告 周○(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周○春(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張○鳳(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謝政憲
       張鳳仙
       黃德勝
       賴玉印
       許桂棉
       杜雅惠
       陳連玉花
       陳榮雄
       李銘賢
       李雅婷
       林清貴
       施秀鑾
       高克和
       魏顯章
       魏陳玉盆
       吳子瀅
       吳美霞
       陳建凱
       陳沅銘
       林曉晴
       柯景中
       毛藝諼
原    告 毛藝臻
法 定代理 人 毛建富
       黃琬喻
原    告 姚文宗
原    告 廖○顥(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廖○頎(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兼 上二人 之
法 定代理 人 廖○偉(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陳○鳳(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莊○姈(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法 定代理 人 莊○盛(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李○婷(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原    告 莊○盛(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黃素虹
       黃幸雪
       峻臆
       姚文芳
       林雅惠
原    告 林芳均
法 定代理 人 林清貴
       施秀鑾
原    告 林美月
       邱國雄
       郭建華
上列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莊信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泓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龍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慈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王捷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明輝
       洪仙汗
       進貴
       張魁寶
       東旭
被    告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八頁第十四行當事人欄下茲增載「法定代理人林清貴、施秀鑾(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均同前)」;第八頁第十五行當事人欄有關「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茲更正為「原告」;第八頁當事人欄有關「謝倖伶律師」之記載,茲更正為「謝幸伶律師」;第九頁倒數第五行有關「高謝○菊」之記載,茲更正為「蕭○菁」;第九頁倒數第四行陳○鳳後方茲增載「莊○盛」、「李○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 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 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亦定 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 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八頁第十四行當事人欄下顯漏載 原告林芳均之「法定代理人林清貴、施秀鑾(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住址均同前)」;第八頁第十五行當事人欄有關「兼法 定代理人」之記載,顯係「原告」之誤載;第八頁當事人欄 有關「謝倖伶律師」之記載,顯係「謝幸伶律師」之誤載; 第九頁倒數第五行有關「高謝○菊」之記載,顯係「蕭○菁 」之誤載;第九頁倒數第四行陳○鳳後方顯漏載「莊○盛」 、「李○婷」,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於第八 頁第十四行當事人欄下增載「法定代理人林清貴、施秀鑾(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均同前)」;第八頁第十五行當事人 欄有關「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茲更正為「原告」;第八 頁當事人欄有關「謝倖伶律師」之記載,茲更正為「謝幸伶 律師」;第九頁倒數第五行有關「高謝○菊」之記載,茲更 正為「蕭○菁」;第九頁倒數第四行陳○鳳後方茲增載「莊 ○盛」、「李○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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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