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2號
105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凱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5號、2
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江凱倫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因另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39號 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於本院羈押期間,為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被告 已於105 年12月23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執行乙情,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指揮書傳真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因另案已送監 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