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華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華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華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 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