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欣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欣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欣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欣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本院 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08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4月(2罪);⑵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簡上字第 2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⑶本院於103年3月25日以102年 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⑷本院於103年2 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2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⑸本院 於103年6月20日以103年度簡字第13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 ,分別確定在案,上開⑴至⑶案件,經本院於103年7月2日 以103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確定;上開 ⑷及⑸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79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 行,於103年1月23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 4日,並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9721號函及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