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764號
TNDM,105,簡,2764,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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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志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凌志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係違規停車經警盤查時,主動將其褲袋內之玻璃球吸食 器交予警方,此節經警明載於警詢筆錄,核係對未發覺之犯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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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