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5年度,14號
TNDM,105,智簡附民,14,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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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New Era Cap Company,Inc
法定代理人 Tony T 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被  告  許瓊怡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瓊怡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智易字第30號判決不受 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如 宜
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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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