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羅婕語 羅浧豪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弘典原 告 鍾保華 鍾蔡秀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被 告 劉冠宏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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