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105號
TNDM,105,交訴,105,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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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茂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卓茂元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卓茂元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係高中肄業、從 事臨時工、已婚,育有兩子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茲念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 行,已有悔意,且已與被害人歐彥廷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 卷可按,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 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並觀後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6339號
被 告 卓茂元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茂元於民國105年8月29日下午18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小客車,沿臺南市歸仁區成功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途經該路與仁愛南街設有紅綠燈號誌管制之岔路口前遇紅 燈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 措施,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又因彎身撿東西,而自後重力 撞及為歐彥廷所駕駛適沿同向停紅燈之車號0000-00號小客 車,致歐彥廷之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後車內凹向前滑行10 公尺停於路旁,歐彥廷因而受有頭部損傷、頭暈、雙下肢挫 傷併瘀青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卓茂元見狀可 預見歐彥廷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仍未予以處理或 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便逕行駕駛上開車輛右轉仁愛南街 迅即逃逸。為警據報循監視器錄影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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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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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卓茂元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歐彥廷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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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埸圖、│雙方小客車嚴重撞損、告訴人│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受傷等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表(1)(2)、診斷證│ │
│ │明書各1份、監視器錄 │ │
│ │影光碟1片、照片20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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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 瑞 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 東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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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