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568號
PCDV,106,司促,22568,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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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葉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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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