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543號
TNDM,105,交易,543,201612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輝良告訴被告廖品翔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與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在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 達成調解,有該調解委員會105年12月5日105年刑調字第054 9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告訴人並已 於105年12月9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參諸前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