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94號
被 告 陳賀年
指定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6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丙○○與代號0000甲000000(下稱A女,姓名、年籍等詳卷 )係普通朋友,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15時許,受友人乙○ ○之託,陪同心情不佳之A女外出散心,並至釣蝦場唱歌、 飲用啤酒,至同日22時許,再返回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丙○○之住處。嗣丙○○復外出購買伏特加酒及雪碧 汽水返家,與A女一同飲用至同日23時許;而A女因酒醉, 經丙○○引領,至上址住處樓上房間休息,A女進入該處房 間後旋入睡。詎丙○○明知A女於同日飲用多杯啤酒、伏特 加酒,竟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23時50分許,趁A女 酒後精神、意識不清且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自行將A女下 半身衣褲脫去,以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而為性交。俟A女驚 醒發覺因酒後無力反抗,丙○○復抽動至射精在A女陰道內 ,而乘機性交1次得逞。旋A女於翌日即103年10月22日0時5 分,以LINE告知其表姊即代號0000甲000000A(下稱B女)遭 性侵乙事,並請B女前來上開地點外接回,再由B女陪同報 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故依上開規定 ,本判決之內容不予揭露被害人A女、A女之表姊B女姓名 、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以代號為之 ,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辯護人主張①證人A女、B女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全部LINE 之訊息紀錄,均為審判外之陳述紀錄,皆無證據能力(見侵 訴卷第21頁)。本院判斷其證據能力之說明如下:
1、有關證人A女、B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有無證據能力部分: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著有明文。 證人B女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辯護人既主張證人B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依上 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②、證人A女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證人A女業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 ,其證述內容與先前於警詢中之供述並無重大歧異,亦無傳 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應認證人A女於警詢中之供述,無證據 能力。
2、有關全部LINE之訊息紀錄有無證據能力部分:①、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 ,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 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 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 「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 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 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 (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 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 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 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 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 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 屬傳聞證據,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可 供參照。
②、查A女與被告丙○○、A女與B女、A女與乙○○、B女與 被告丙○○之LINE訊息紀錄內容,於本案係用以證明前揭之 人有以LINE訊息傳遞之證據,並非用以證明對話所陳述內容 之事實為真正,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非屬傳聞證 據,而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除前揭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明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侵訴卷第21頁、第22頁),本院審酌該
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 ,認俱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A女飲酒後,發生 性交行為等情,惟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A女看起 來是清醒的,沒有誰主動要發生性行為,是A女叫我親她, A女看起來沒有酒醉,她沒有喝多少等語(見侵訴卷第148 頁)。辯護人則以:本案僅有A女單方面證述其已酒後意識 不清,且A女平常在家會飲用伏特加酒,有相當酒量,當日 是否酒醉,不無疑義;況且A女與被告僅係普通朋友,若非 A女提議喝伏特加酒,被告當不致湊巧購買A女平日飲用之 伏特加酒,A女既提議續喝伏特加酒,足證A女有一定酒量 ;又A女認為該處不是自己家,一個人在被告房間很奇怪, 要求被告留下陪其休息,顯然A女當時有相當思考能力,應 無酒醉之情,再參以證人丁○○證稱A女是自己走樓梯上樓 等情,復證A女當時清醒,應無酒醉;又案發日,尚有諸多 被告之家人在,一旦A女呼救,被告如何自處?而A女之身 體並未受傷;雖A女有告知B女、乙○○等人,其遭被告性 侵,然此恐係A女後悔因與男友吵架,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暨己身憂鬱所致;至於被告接受測謊呈現不實反應,有無 因測謊題目不夠明確,影響結果,不得執此作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前揭坦承部分,業經證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 明確;且將採証自A女陰道深部之棉棒及A女內褲送驗,均 檢出精子細胞層之男性體染色體DNA甲STR型別,與被告之DNA 型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出具之103年1 1月12日刑生字第1030098769號鑑定書、103年12月22日刑生 字第1038011712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頁至第 7頁、第29頁至第31頁),足認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 確有與A女發生性交之事實。
二、被告及辯護人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 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是否乘A女酒後意識不清致不知抗拒 ,而與A女性交?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1、證人A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3年10月21日那天下午,因 為我心情不好,我朋友乙○○叫丙○○陪我,丙○○陪我去 釣蝦場唱歌、喝酒,我至少喝1罐金牌啤酒,我忘記幾點離 開釣蝦場,到丙○○家約晚上9點多,丙○○才跟我說要繼 續喝酒,我坐在丙○○的車上,車停在丙○○家門口路上, 丙○○另外騎機車去買酒,我有說我不要喝,丙○○說喝一
下沒關係,我還跟丙○○說我要叫我表姊B女載我回家;後 來我有進丙○○家裡,在客廳喝伏特加加雪碧,期間有看到 可能是他的家人,喝完酒我跟丙○○說我想睡,所以丙○○ 叫我到樓上他的房間,我有要求丙○○留下來陪我休息,因 為該處畢竟不是我家,一個人在樓上很奇怪,丙○○說他把 酒喝完再上來;我不清楚丙○○何時上來,我上去就先睡著 ,我醒來時,發現丙○○正在我身上,我的下半身衣褲都被 脫掉,我忘了丙○○身上的衣著狀況為何,丙○○當時雙膝 跪在床上,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當時我眼睛打開的時候,發 現丙○○壓在我身上,我就跟丙○○說你強姦我,然後推開 丙○○,但推不動,丙○○就做完,還很冷靜,丙○○拔離 我身體後,跟我說我姊姊沒有要來接我,叫我繼續睡覺等語 (見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又被告坦認確與A女有【附表 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乙節(見警卷第4頁),為避免擷 取而有斷章取義之嫌,將卷內渠等對話內容全文羅列如【附 表一】,並擷取得心證之對話如下:
A 女:幾點下班
為什麼你要這麼對我
你都是這麼對朋友的嗎
還是你根本沒把我當朋友
丙○○:我在忙。下班打給你
…
A 女:大家都知道我醉成那樣根本不可能脫褲子 你為什麼要這麼對我
我那麼真心把你當朋友
丙○○:對不起。造成你的困擾
…
A 女:你沒性侵我,那你對我做的是什麼
我一睜開眼睛就看到你在對我做那種事情
你還說你沒性侵我
你到底把我當作什麼
丙○○: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
對不起。我要上班了
由上開三段LINE訊息紀錄內容可知,A女屢屢表示真心將被 告當朋友,質疑被告為何要性侵她;被告卻以「對不起。造 成你的困擾」、「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等語 迴避問題;倘A女當時意識清楚,而誣陷被告性侵,為何被 告係回以:「說了你也不信」,益徵A女前揭所謂其上去就 先睡著等語,並非全然無稽。
2、參以證人乙○○於偵訊時亦結證稱:103年10月21日A女與
男朋友吵架,找我出來陪她,但我沒有空,我想到丙○○想 認識她,才請丙○○陪A女;那天丙○○跟我說約A女去釣 蝦場釣蝦,後來丙○○說之後不知道到哪裡,要帶A女回家 一起喝酒,我跟丙○○說你喝完要帶人家回去,後來丙○○ 說那個女生喝醉,丙○○讓A女去睡他三樓房間,這都是丙 ○○現場跟我LINE說的,丙○○說他會睡一樓,等A女醒了 ,會帶A女回去,過了五分鐘,我接到A女給我的電話,因 為她說她嚇醒,丙○○對她性侵,A女叫我趕過去,我在上 班,無法過去,我叫她表姊過去,事後丙○○有打電話給我 說A女自願,說女生自己主動找他,我反問說你LINE跟我說 她酒醉,那她怎麼主動找你,丙○○可能緊張開始找藉口, 說我與A女要對他仙人跳,要騙他的錢,我跟丙○○說,我 如果給你仙人跳,女生還會給你睡到嗎,丙○○死不承認說 是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侵,後來A女再打電話給我,我說妳先 報警,我打電話給你表姊了,你趕快去奇美驗傷,大概過程 就這樣等情(見偵卷第41頁至第42頁)。再觀之【附表二】 所示A女與乙○○之LINE訊息紀錄內容,A女曾向乙○○質 疑:「你不是說賀年很好」,乙○○嗣後向A女傳送:「報 警了沒,我真的無言了」,倘乙○○與A女欲設局誣陷被告 ,乙○○應不會再詢問A女是否報警乙詞,是證人乙○○前 揭結證內容應堪信為真實,足認被告曾向乙○○表示A女喝 醉乙事。
3、證人即A女之表姊B女於偵訊時曾具結證稱:21日那天,A 女心情不好,說要跟朋友去喝酒,後來A女叫我去載她,我 要出發前打電話給A女確定,她沒接電話,我打電話給李沁 華,李沁華就說給丙○○的LINE,我加入丙○○,丙○○一 開始說A女睡著了,我就對丙○○說你不要對我妹妹亂來, 丙○○說好,幾分鐘以後,A女就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她被 強姦了,我就叫A女將地址給我,我就去載A女等情(見偵 卷第32頁),核與【附表三】A女與B女、【附表四】B女 與被告之LINE訊息紀錄內容相符,應可採信。另細閱【附表 四】B女與被告之LINE訊息傳送時間,B女甫於10月21日23 時41分至23時46分間,向被告表示不要對A女亂來之對話; 然10月22日0時1分,丙○○即傳送「他現在堅持要回家」之 訊息與B女,有LINE訊息紀錄內容2份存卷可查(影本見偵 卷第27頁、彩色版較清晰見偵卷第71頁證物袋)。兩者相差 約15分鐘,被告不諱言期間與A女發生性行為乙節(見侵訴 卷第150頁),是以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A女由原本 願意在被告住處休息,轉變為堅持由B女載其離開被告住處 。
4、復由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個女生好像跟丙○○ 說她想上去睡覺,丙○○就帶她上去,那個女生先走,然後 丙○○在後面;兩個人上樓後,丙○○馬上就下來,整理桌 面,然後丙○○就上去,我還在客廳,大概過十幾分鐘,那 個女生先下來,直接走出去,頭低低的,丙○○不到一、兩 分鐘,就是一前一後下樓,也跟著走出去等語(見侵訴卷第 104頁反面至第108頁)。衡情,證人丁○○為被告之妹婿, 且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應無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 其上開證詞應非虛妄。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A女在 樓上跟我說,我才知道B女要來接她,B女不知道路,在等 B女那段時間,A女在對面的馬路,我與A女隔著一條馬路 等語(見侵訴卷第150頁反面至第151頁)。綜上,堪認A女 上樓約十幾分鐘,且在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A女執意 離開被告住處,甚至在深夜刻意與被告相隔一條馬路之距離 ,等待B女前來之事實。在在顯示A女不願與被告共處,刻 意與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由相信被告轉為防衛被告之心態。5、再從A女於103年10月22日凌晨2時25分,即至奇美醫療財團 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驗傷,有奇美醫院受理疑似 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存卷可查,足認A女離開被告住 處約2小時後,即到奇美醫院驗傷乙節。參以被告於偵查中 亦坦承:應該是可以感覺A女那天格外的累,她那天恍神恍 神等語(見偵卷第37頁反面)。衡情,在A女身體已疲憊之 狀態下,竟會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選擇深夜2時25分至 醫院驗傷,佐以上開A女不願與被告共處之客觀事實,益徵 A女確無與被告為性行為之意願甚明。
6、被告至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對於「一、你說跟被害 人(0000甲000000)性行為時,她沒有酒醉,你有沒有說謊 ?答:沒有。二、你說跟被害人(0000甲000000)性行為時 ,她沒有酒醉,你有沒有欺騙?答:沒有。」兩個問題測試 ,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鑑定結果,被告皆呈現不實反 應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6月29日調科參字第10503144 490號函暨檢附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 侵訴卷第44頁至第60頁),核與證人A女前揭證述其當時已 睡著;及證人乙○○證稱被告曾說A女酒醉等情相符,堪認 被告於前揭時、地,係乘A女酒後意識不清致不知抗拒,而 與A女性交無訛。
三、至辯護人雖認為測謊題目不夠明確而影響結果,然考量被告 於警詢表示與A女僅發生過一次性行為(見警卷第3頁), 是以前揭測謊問題應不至於造成被告誤解。況且,本院並非 單純僅憑A女之證述或測謊鑑定報告即認定被告係乘機性交
,而係相互比對證人A女、B女、乙○○、丁○○之證述, 復勾稽【附表一】至【附表四】LINE訊息紀錄內容、奇美醫 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始得前揭心證,尚難徒以測謊題目是否明確,遽對被告為 有利之認定。
四、參諸上情,被告所辯及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解皆難採認,故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有對A女為乘機性 交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 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 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 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 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437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趁A女酣眠而無同意 性交之理解,又不知抗拒時,逕對A女為性交行為,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趁A女心情不佳,酒後意識不清之際,對A女 乘機性交,已彰顯出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益,其動機 及行為均可議;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已同意檢察官安排測謊 鑑定,經通知被告於104年4月16日前往鑑定,被告屆期未到 ;再經檢察官向被告確認是否為測謊鑑定,被告復同意,然 屆期即104年6月9日被告仍未於前往鑑定;復由檢察官通知 被告於104年6月30日至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南部地區測 謊組接受鑑定,惟被告無視歷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文內,均有告知「接受測謊前請保持充足睡眠,毋飲用酒精 類飲料,俾利鑑測」,於104年6月30日前往鑑定時,卻飲用 2罐啤酒等情,有偵訊筆錄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3份、法務部調查局3份、身心狀況調查表1份存卷可稽(見 偵卷第37頁反面、第45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55 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2頁);嗣本院於104年11月9日14 時40分進行審理程序時,被告未到,經書記官聯繫被告後, 始知被告因工作太累,睡著了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侵訴卷第99頁、第102頁反面) 徒讓證人即被告之妹婿丁○○、A女到庭空等,無法進行審 判程序,延宕訴訟進行之犯罪後態度;再斟以被告之行為造 成A女之身心傷害,迄今未向A女致歉或認錯。惟考量被告 無刑案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
,素行尚稱良好;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國中畢業、 從事賣菜工作、未婚、母親已五十幾歲、父親六十幾歲,已 大腸癌第三期之學歷、職業及家庭狀況(見侵訴卷第15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鄭文祺
法 官蔡盈貞
法 官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被告對話之全部內容7 紙(即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之圖二至圖七) ┌───────┬──────────────────────┐
│ 日 期 │ 對 話 內 容 │
├───────┼──────────────────────┤
│103年10月21日 │丙○○:還在睡嗎。。電話不通 │
│ │A 女:不好意思 │
│ │ 我手機摔壞了 │
│ │丙○○:幹嘛這樣 │
│ │ 摔壞還是自己要買。。何必呢 │
│ │A 女:火氣太大 │
│ │丙○○:乖。。 │
│ │ 會餓嘛 │
│ │A 女:等等能陪我去買手機嗎 │
│ │丙○○:嗯 │
│ │ 整理完打給我 │
│ │ 0000000000 │
│ │A 女:我沒手機能打 │
│ │ 手機壞了 │
│ │ 我用電腦賴 │
│ │丙○○:阿。。你家在那 │
│ │A 女:OOO街OOO巷 │
│ │ OO號 │
│ │丙○○:嗯 │
│ │ 我阿媽家在67號 │
│ │ 好了賴我 │
│ │A 女:好 │
│ │丙○○:真的找不到的話在00國小等 │
│ │A 女:我剛睡醒 │
│ │ 整理一下 │
│ │丙○○:嗯 │
│ │A 女:你大概多久會到 │
│ │丙○○:你好了嗎 │
│ │A 女:我好了 │
│ │丙○○:嗯。。我妹出去買吃的。。小孩丟給我顧│
│ │ 二十分左右到 │
│ │A 女:好。 │
│ │丙○○:到了 │
│ │ 你家樓下 │
├───────┼──────────────────────┤
│103年10月22日 │A 女:我的東西 │
│ │丙○○:我知道。。我下班打給你 │
│ │A 女:幾點下班 │
│ │ 為什麼你要這麼對我 │
│ │ 你都是這麼對朋友的嗎 │
│ │ 還是你根本沒把我當朋友 │
│ │丙○○:我在忙。。下班打給你 │
│ │A 女:你幾點下班 │
│ │丙○○:要去會打給你。還不一定幾點下班 │
├───────┼──────────────────────┤
│103年10月23日 │A 女:你那天是不是射在裡面阿 │
│ │ 萬一我懷孕怎麼辦 │
│ │丙○○:我是射外面。也可能有殘留。若真的懷孕│
│ │ 。看你要我怎麼處理 │
│ │A 女:大家都知道我醉成那樣根本不可能脫褲子│
│ │ 你為什麼要這麼對我 │
│ │ 我那麼真心把你當朋友 │
│ │丙○○:對不起。。造成你的困擾 │
│ │A 女:你為什麼要騙我姐姐說太晚了不來載我了│
│ │ 你是用什麼心態在對待我 │
│ │丙○○:我是不想你去打針吃藥 │
│ │A 女:所以你就可以趁我酒醉性侵我嗎 │
│ │ 你知道這樣我有多難受嗎 │
│ │丙○○:你習慣性了。。一定要戒 │
│ │ 我沒性侵你 │
│ │A 女:你沒性侵我,那你對我做的是什麼 │
│ │ 我一睜開眼睛就看到你在對我做那種事情│
│ │ 你還說你沒性侵我 │
│ │ 你到底把我當作什麼 │
│ │丙○○: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 │
│ │ 對不起。。我要上班了 │
│ │A 女: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
│ │ 你打算怎麼負責任 │
└───────┴──────────────────────┘
【附表二】A女於案發後以LINE與李沁華對話之內容5紙 (即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圖八至圖十三) ┌───────┬──────────────────────┐
│ 日 期 │ 對 話 內 容 │
├───────┼──────────────────────┤
│103年10月22日 │李沁華:0000000000 │
│ │A 女:你不是說賀年很好 │
│ │ 怎麼會這麼畜生 │
│ │ 還覺得他自己沒做錯什麼 │
│ │ 為什麼他說我傻卻對我做這種事情 │
│ │ 我果然真的很傻 │
│ │李沁華:報警了沒 │
│ │ 我真的無言了 │
│ │A 女:報警了 │
│ │ 我也去醫院驗了 │
│ │ 我問他設在裡面嗎 │
│ │ 他說沒有 │
│ │ 但是他也沒有射在外面阿 │
│ │ 不然精液他是吃下去了嗎 │
│ │ 跟我說他擦掉了 │
│ │ 說我自己脫褲子誘拐他 │
│ │ 誘拐她去死 │
│ │ 還騙我說太晚了姊姊不來載我了 │
│ │ 姊姊根本沒這麼說 │
│ │ 叫賀年載我回家他還不要 │
│ │ 硬要叫我在他家 │
│ │ 我說要回家死不給我回家 │
│ │李沁華:那警察說怎樣 │
│ │A 女:我跟警察說我要告死他 │
│ │ 如果告不成我就要私下處理了 │
│ │ 警察說一定幫我討回公道 │
│ │ 明天做筆錄 │
│ │ 賀年說下班打給我 │
│ │ 我還以為他好人 │
│ │ 想不到只是想上我 │
│ │ 畜生 │
│ │李沁華:好 │
│ │ 那東西拿還給你了嗎 │
│ │ 有事在打給我 │
│ │A 女:還沒給我 │
│ │李沁華:我打他不接 │
│ │A 女:心虛當然不接 │
│ │ 沒做錯幹嘛不接 │
│ │李沁華:有接了 │
│ │ 他說他有傳line給你 │
│ │ 下班會拿你的東西過去給你 │
│ │ 很傻眼 │
│ │ 為什麼每天都這麼多煩人的事 │
│ │ 抱歉我真的不知道他是這樣的人 │
│ │ 我跟阮ㄟ說也不知道怎麼講了 │
│ │ 這件事你認為我害你也好 │
│ │ 但需要幫忙的地方跟我說 │
│ │ 最近真的做什麼都不順 │
│ │ 真的很抱歉 │
│ │A 女:我沒有認為你害的 │
│ │ 我沒有怪你 │
│ │ 你不用自責 │
│ │ 對不起 │
│ │李沁華:沒關係了 │
└───────┴──────────────────────┘
【附表三】A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B女對話之內容2紙 (即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圖十四至圖十六) ┌──────────────────────────────┐
│ 對 話 內 容 │
├──────────────────────────────┤
│B 女:我在我家 │
│ 我爸他們在睡覺 │
│ 他在工作 │
│A 女:我被強姦 │
│B 女:幹你娘真假? │
│A 女:真的 │
│B 女:你在哪,我去載你? │
│A 女:臺灣臺南市○○區○○街○○○號 │
│B 女:我去樓下打給你 │
│A 女: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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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女:好 │
│ 今天謝謝你 │
│ 讓你這麼累 │
│B 女:不會。。只希望妳能振作 │
│ 我陪妳就值得了 │
│A 女:我真的活不下去了 │
│ 真的 │
│B 女:妳現在是要處理的事,要麼麼好好跟他說開 │
│ 別一直說想不開這種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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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B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被告對話之內容2紙 (即偵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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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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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1日 │23時41秒 │B 女:好好照顧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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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時42秒 │ 還有你不要對她亂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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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時42秒 │丙○○:我知道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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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時46秒 │B 女:摁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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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2日 │0時01分 │丙○○:他現在堅持要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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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時10分 │「通話2分31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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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時32分 │「通話2分02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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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時50分 │「通話0分3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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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時31分 │B 女:你現在立刻把東西拿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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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時31分 │丙○○:我有喝。。我去送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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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時31分 │ 我明天中午上班拿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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