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義章
被 告 陳榮華
被 告 楊建民
被 告 鄧博維
前列四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李金來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陳秋伶
被 告 胡金山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097號、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102年度偵字第15275號)暨
移請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6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參拾萬伍仟参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參拾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地○○、申○○被訴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事 實
壹、台灣首府大學部分
一、背景:緣地○○於民國97年10月起,擔任私立臺灣首府大學( 前身為致遠管理學院,以下仍稱首府大學)進修推廣部業務 組組長及進修部秘書;申○○擔任首府大學專任助理教授,於 98年2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兼招生中心副主任,並自98年6 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兼任招生中心主任;戌○○則擔任該 校專任助理教授,並自97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兼 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丙○○則擔任專任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 員,自93年8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兼進修推廣部主任;A○○ 自90年8月1日起擔任專任助理教授,並自100年2月1日起至1 01年7月20日兼進修部教務組組長。
二、次按,㈠欲取得大學學籍者,需經過公開、合法、公正之考 試程序,且進修學士班(即以前的大學夜間部)不得委外招 生,需由大學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辦理公開招生 後,錄取者為能取得學籍之「學生」,惟有「學生」身分者 ,方有資格取得教育部學雜費之補助;另按㈡推廣教育學分 班則不用經公開、合法考試,即可就讀,雖得依一定程序能 取得學分,惟仍屬不能取得學籍之「學員」,而推廣教育學 分班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招生事宜者(惟嗣後依民國 100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3 條第2項規定,推廣教育亦改為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 理),未經教育部核准不得在學校以外地區上課。三、地○○、申○○、戌○○、丙○○及A○○等人均明知上開規定,渠等 因自98年起,認為首府大學招生員額不足,可能無法取得教 育部對私立學校之獎勵補助款,更為避免因師生比例不足教 育部規定,若比例過低,校內系、所將面臨關閉、解聘老師 之窘境,竟謀議以所謂「雙軌制」之方式,利用開設所謂「 進修推廣班」(即就讀之人員報名、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 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學專班,同時具有學生、學員二種身 分)為名,招收學員,再將未經過合法、公開考試而錄取之 學員,利用校內內部登錄系統,變易為有學籍的學生,一來 收取註冊費、學分費,二來可詐得教育部學雜費補助款項, 三來也避免校內系所遭裁撤之結果。
四、謀議既定後,地○○、申○○、戌○○、丙○○及A○○等人與午○○、 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及偽造文書之犯 意聯絡,先成立精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A○○擔任負責人, 實際出資人為地○○;申○○、戌○○及A○○均為股東;此公司投
資薪宥文化50%股份)、精薘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陳榮泰為 名義負責人,為申○○之兄弟;申○○、戌○○及A○○均為股東) 、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壬○○),並由午○○擔任 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班主任;未經教育部核准,逕以三家 公司名義,負責首府大學在學校以外之地區即台東、屏東地 區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等業務。
五、另於99年3月30日,由薪宥公司(由地○○代表)與首府大學 (由當時校長玄○○代表)簽約,約定合作辦理進修學士班及 推廣學分班進修學程;另於99年4月23日,由精薘公司(由 地○○委託王萬鍾代表)與首府大學(接任之校長亥○○代表) ,約定共同合作辦理國內及國外學生進修學分班及推廣教育 課程。即由薪宥、精薘公司負責屏東、台東地區學員招攬、 上課場地接洽、接受報名、課程安排及排定課程教師業務, 並於教育部核發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補助款後,包 含學生個人負擔學費,與首府大學進行拆帳,其中20%屬首 府大學,其於80%則屬薪宥、精薘公司所有,由首府大學以 「教育服務費」名義,匯入薪宥、精薘公司所指定帳戶。六、地○○等人自98年7、8月間起,分別在台南校區外即臺東縣及 屏東縣辦理不具正式學籍之學分專班招生,且於臺東縣關山 工商、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屏東縣來義高級中學等 處,就地租借教室上課,以「不需入學考試」、「修業完畢 可以拿到學士畢業證書」為口號,吸引不知情之學生報名參 加,致報名而未經過公開考試之人均成為推廣教育學分班之 學員,再由丙○○指示不知情之行政助理巳○○及知情之地○○、 申○○,自98年9月起至100年止,在首府大學內,登入校內教 務電腦系統,將該批學員登錄為該校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士班 學生、二技專班學生,而成為具有學籍之學生,致附表一所 示、具有原住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學員, 以該校學生名義,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學 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 補助如附表一所示學生,共計新台幣543萬8993元(起訴書 誤繕為567萬6059元,詳下述),首府大學再依約將其中80% 即0000000元(計算式:543萬8993元×0.8=0000000元)匯至 薪宥指定帳戶,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首府大學就學籍管理及 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貳、興國管理學院部分:
一、99年上半年間,因首府大學校長亥○○發現推廣學分班師資鐘 點費領取異常,因而要求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應增加 返校次數為9次,地○○、申○○、戌○○、午○○、壬○○等人,擔 心學員不滿增加住宿及車馬費用,與學校拆帳比例分配滋生
問題,明知附表一所載之人,均無學生身分,仍與當時同有 招生困難之學校即興國管理學院校長戊○○(98年8月至101年 7月止擔任校長;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宇○(董事長趙 景霖之女,實際參與校內決策;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 教育中心主任未○○(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教務長辰○○ (99年2月至101年7月止,擔任教務長;業經本院判處緩刑 確定)、教務長天○○(100年9月至101年8月止;業經本院判 處緩刑確定)等人,另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精薘 公司、薪宥公司分別與興國管理學院簽約,約定附表二所載 之學員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上課場地照舊,且在教育部核 發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殊身份補助款後,包含學員個人負 擔之學費,由興國管理學院會計部門拆帳,其中18%屬興國 管理學院,82%歸薪宥、精薘公司。
二、戊○○、宇○、辰○○、未○○及天○○明知興國管理學院公布轉學 考試報名期間為100年7月7日至7月26日、考試日期為100年7 月27日,仍在轉學考試日期已過之9月間,基於前揭與地○○ 等人之謀議,將地○○及申○○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學員之轉學 資料,在未經轉學考試之情況下,一律認定通過轉學考試, 直接安排就讀該校資管、企管及網路多媒體設計系等招生情 況不佳、有缺額之三系,自100年9月起至101年6月間某日止 ,指示不知情之校內人員,利用學校登錄系統,將附表二所 示學員身分均變異為該校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再由附表二所 示具有原住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學員,填 寫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行使申請學雜費補助,致教 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因此補助興國管理學院341萬2 706元(起訴書誤繕為298萬6792元,詳下述),嗣興國管理 學院再依契約,將其中82%即279萬8418元(即341萬2706元× 0.82=278418元)匯至薪宥公司關山農會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 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
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 又上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 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 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 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 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 ,爰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 ,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 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 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 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 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 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 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 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 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查, 以下所引證人之證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詞係屬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 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 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 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且經法定具結程序以擔保其證言之可信性,其可 信度極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無法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 ,足見證人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應無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 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 別定有明文。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 陳述,被告不同意列為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情 事,自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
三、又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地○○、申○○、戌○○、A○○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㈠、訊據被告地○○、申○○、戌○○及A○○固不否認如事實欄所載擔任 首府大學職位,設立精薘、薪宥公司,二公司分別與首府大 學及興國管理學院簽約,辦理如事實欄所載之招生事宜;附 表一、二之人均未經過筆試,其中附表二之人進入興國管理 學院就讀時,已過該校轉學考期間;附表一、二所載之人主 要均在台南校區之外即屏東、台東地區上課,並各以首府大 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後, 二公司就學雜補助費及學費,均依契約而分別與首府大學及 興國管理學院拆帳,而有如事實欄所載匯款之事實,惟均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如下:
⒈進修學士班並無明文禁止委外招生;
⒉附表一所載的學生都是經過甄審入學;
⒊附表二所載的學生是地○○與申○○交予興國管理學院,但興國 管理學院也是甄審入學,即便超過簡章招生日期,學校仍然 會繼續招生,附表二的學生也是有學籍的學生,地○○與申○○ 並未參與興國管理學院相關學籍作業;
⒋附表一、二的學生都是雙軌制下的學生,都是既有推廣教育 學分班及進修學士班的身分,取得教育部學雜費的補助是合 法的;
⒌被告A○○則稱,伊並未參與,且所有被訴事實,均與伊的業務 無涉。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附表一所示均是進修學士班學生且具正式學籍,各學生縱未 經筆試,惟均經書面審查取得成績,與該校招生簡章並無不 符;
⒉5月初公告,但開學日期為9月初,因相隔甚久,擔心學生被 其他學校搶走,先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讓學生先上課,所 上學分開學後可抵免進修學士班學分,足以證明附表一所載 學生均是進修學士班學生;
⒊進修學士班招生必須經過致遠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通過,並 經教育部審核備查,學生依簡章填載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 生報名表,報名甄審後登錄學生學籍資並無不實登載; ⒋附表二學生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時,被告等人並未在該校任 職,無從參與該校轉學手續。
二、被告丙○○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㈠被告丙○○固不否認於起訴書上所載期間,擔任首府大學進修 主任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精薘、薪宥公司與首府大學簽約 、辦理如事實欄所載之招生事宜;附表一所示之人未經過筆
試,均在屏東、台東地區上課,以首府大學學生身分,向教 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後,連同學費而依契約與首府大學及興 國管理學院契約拆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辯稱:
⒈附表一所載之人都是以進修學士班名義招收,並非推廣學 分班;
⒉成立精薳、薪宥公司與伊無涉;
⒊附表一都是進修學士班的學生,都是經過公開招生簡章及 甄審入學的書面審查;
⒋學校行政人員依正常行政流程登錄學籍,伊並未指示;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本案是發生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10條 第11項規定「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 部上課」頒布前,自無上課地方之限制;再者,該作業要 點第12條「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 作業之學校,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
⒉起訴書並未指出有何法令禁止進修學士班不得委外招生; ⒊首府大學與校外機構簽訂合約,開宗明義即指出「共同辦 理進修學士班及推廣學分班進修課程」;
⒋所有的招生訊息都置於首府大學網頁,供人下載,何來非 公開之有?再者,當時學校都是全額錄取,只要填寫進修 學士班或二技報名表,審查身分與學歷證件,即錄取該生 ,包含日間部學生也是如此,非如起訴書所云未經筆試即 無法錄取;
⒌附表一所載之人所繳交學分費均係依照進修學士班的學雜 費額線交,首府大學學雜費收支傳票上亦記載「進」字, 代表進修部學生,足資起訴有誤。
三、被告午○○及壬○○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㈠被告午○○、壬○○固不否認起訴書所載,壬○○是薪宥公司負責 人、午○○擔任薪宥公司班主任,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在屏 東、台東上課,且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首府大學及興 國管理學院收到學雜費補助後,分別匯款至薪宥公司帳戶, 薪宥公司再依比例將款項轉至被告地○○指定帳戶內之事實,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壬○○除表示只是掛 名公司負責人外,均共同辯稱如下:
⒈附表一所示之人入學時均繳交進修學士班的報名表給學校 ,也確實有來報名上課;
⒉學校如何申請補助款伊並不清楚;
⒊興國管理學院轉學考試日期伊並不知道,亦未參與; ⒋未與其他被告共同詐領補助款;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被告午○○是依首府大學約定,辦理招生事宜、相關學籍、 修課方式、修課內容及取得學位方式等事項,被告午○○均 未參與;被告壬○○為被告午○○之配偶,於96年至101年3月 間仍任職於台東縣關山公所,對於本案並不清楚; ⒉98年1月間,因首府大學要求開立發票,而以被告壬○○為負 責人開立薪宥公司,仍由午○○負責協助招生、租借場地維 護及老師鐘點費等行政事項;
⒊被告午○○信賴首府大學所招的學生是進修學士班,僅負責 收取報名表,也未參予甄審、登載學籍、向教育部請領補 助款之行為;
⒋附表一所示學生收到繳費通知單上,均有系所名稱及學生 個人學號,並註明「進」即進修部之意思,可見確屬進修 部學生;
參、經本院查,
一、不爭執之事實:
㈠查被告地○○、申○○、戌○○、丙○○及A○○均於事實欄所載時間擔 任首府大學相關職務,被告地○○、申○○、戌○○及A○○即出資 成立精薘企業公司、精薘文教公司,並由精薘企業公司投資 被告壬○○之薪宥公司,由被告午○○擔任薪宥公司班主任,精 薘文教、薪宥公司先後分別與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簽約 ,約定由薪宥公司負責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屏東、台東 招生、租借場地上課等事宜,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人均未 通過筆試,其中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興國管理學院轉學考試日 期過後始入學,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以各校學生身分,向 教育部申請學雜費減免,待教育部核撥學雜費補助款項後, 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分別依契約將約定款項成數,撥入 王萬鐘、薪宥公司指定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地○○(見警卷 1第1至8頁;偵卷2─1第142至145頁;偵卷2─12第244頁;偵 卷2─19第108至117頁、第97至99頁;偵卷2─18第172至173頁 ;本院卷2第110至169頁)、申○○(見警卷1第9至16頁;偵 卷2─2第26至31頁、32至33頁、第193至195頁、第196至199 頁;警卷2第1至8頁;本院卷5第17至69頁)、戌○○(見警卷 1第23至31頁;偵卷2─2第46至51頁;本院卷5第71至121頁) 、A○○(見警卷1第17至22頁;偵卷2─2第59至69頁、188至18 9頁;本院卷3第1至55頁)、丙○○(偵卷2─1第147至153頁、 154至157頁、156至162頁;偵卷2─19第102至107頁;本院卷 4第193至239頁)、午○○(偵卷2─2第81至89頁、第72至80頁 ;警卷2第10至19頁;警卷1第34至35頁;偵卷2─12第70至76 頁;本院卷3第112至166頁)、壬○○(見偵卷2─2第99至106
頁、第91至98頁;警卷1第32至33頁;偵卷2─12第30至37頁 ;本院卷3第186至238頁)等人自承在卷,核與證人玄○○( 見偵卷2─19第51至55頁;偵卷2─18第177至178頁)、亥○○( 見偵卷第2─19第27至31頁)證述相符,就此部分證述相符。 ㈡此外,並有首府大學台東、關山學分班招生公告「私立科大 暨學院四技、二技聯合招生公司」1紙(見偵卷2─4第216頁 )、台首大原住民、身障子女、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申請 表(見偵卷2-4第16、18背、36、38背、41、43、58、59背 、62、63背、78、80、81背、104、107、122、124、150、1 52、153背、175、178、203、205背、207、221、222背、偵 卷2-5第13、14背、36、38背、41、42背、61、63、64背、6 6、76、78背、111、112背、122、124、133、142、14 4、1 46、158、159背、161、163、165、194、196背、198、199 背、偵卷2-6第3、6、32、33背、34、64、66、98、99背、1 01、119、121、122背、177、182、220、223、偵卷2-7第4 、5背、7、36背、39背、57、58背、85、86背、144、146背 、148、163、165背、168背、170、202、204、偵卷2-8第13 、15背、17背、19、44、47、69背、72、74、76背、90、92 背、115、117、118背、134、136、138背、140背、173、17 4背、196、198、199背、223、224背、偵卷2-9第4、6、25 、27背、55、57、81、83、100、101背、108、134、 136、138、158、160、162、185、187、偵卷2-10第9、11、 29、43、59、61、63、86、88背、98、100、128、131 、133、135、160、184、185背、208、209背、220、2 23、225、249、250背、偵卷2-11第7、9、10、12背、 39、40、43、58、59、78、79背、99、120、121背、1 48、150背、167、168背、183、199、偵卷2-12第8、1 0、47、51、56背、59、85、86背、88、149、151背、 偵卷2-13第3、5、7、8、22、24、51、81、83、84、8 5背、105、129、131背、149、150背、152、169、170 背、偵卷2-14第9、10背、26、27背、58、60、82、85 背、108、109、133、137背、174、176、偵卷2-15 P3 8、40、59、60背、79、81、97、100、145、148、162 、164、192、194背、偵卷2-16第9、11、25、26背、4 7、73、79、103、104背、158、160背、185、190、19 9、201偵卷2-17第15、16背、68、70、85、86背、112 、114、126、127背、146、148、167背、169背、205 )、興國原住民、身障子女、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申請表偵卷2-4第20、21、106、124背、128背、180背 、182背、224、225、偵卷2-5第17背、20、44、45、8
0背、82背、108、109背、147背、148背、201、202、 偵卷2-6第9背、12背、35背、37、69背71背、102背、 103背、124、125、偵卷2-7第8背、9背、32、33、60 、61背、88、89背、171背、172背、211、214、偵卷2 -8第49背、52背、96、99、201背、202背、226、227 、偵卷2-9第8、9、30、32背、59、60背、79、80、84 背、85背、110、111、139、140背、163背、165、188 背、189背、192背、193背、194背、偵卷2-10第13、1 4背、30背、31背、102、105、163、165、253背、255 、257、258背、259背、偵卷2-11第44背、61、81、83 、102背、123、124、127、128、152、153、偵卷2 -1 2第12、14、89背、90背、153背、156背、偵卷2-13第 25背、27背、53、54、137、139背、172、173、偵卷2 -14第29、30、63、64背、87、88、112背、113背、13 4背、136、17 7背、178背、偵卷2-15第43、44、83背 、84背、102、103背、149背、150背、166、167、197 、198背、偵卷2-16第28、29、48背、49背、61、85、 88、101、102、106、107、154、156、163、165、183 、184、187背、188背、偵卷2-17第18背、19背、74、 76、88、89、101、102、123、124、129、130、151、 152、164、165背、207、208背)、.精薘文教公司股 東同意書(偵卷2-1第14、22)、薪宥公司股東同意書 (偵卷2─1第37頁)、台首大與來義高中、關山工商、 台東高商租借場地同意使用協議書、.興國管理學院與 來義高中、關山工商、台東高商租借場地同意使用協 議書(警卷2第225至227頁、230、234至239頁)、.致 遠管理學院之經費概算表、物品請購單(偵卷2─1第12 6頁)、致遠管理學院、薪宥文化公司契約書(警卷2 第204至209頁)、興國與精薘文教公司99年10月12日 所簽訂之合約(見警卷2第210至217頁)、興國與薪宥 公司99年12月31日所簽訂之合約(警卷2第218至224頁 )、首府大學學則及興國管理學院學則(偵卷2─18第3 7至40頁、第49至53頁)、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進 修學士班招生辦法(警卷2第240至241頁)、教育部10 4年3月13日臺教高㈣字第1040027068號函暨檢送之台首 大學生學雜費減免查核說明、興國學生學雜費減免查 核說明(本院卷7第91至104頁)可佐,此部分事實要 可認定。起訴書雖就學雜費補助金額各載為567萬6059 元及298萬6792元,惟揆諸前開教育部104年3月13日臺 教高㈣字第1040027068號函所為之說明內容,起訴書此
部分所載,應屬誤繕,爰更正之。
二、附表一、二所載之人,有無取得該校之學籍: ㈠按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 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 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 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 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 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 人辦理,大學法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各學制班別之 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 式進行。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 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甄試辦理完 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進修學士班得 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科目考試 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 申請入學。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5點亦有明文 。足認欲取得進修學士班學生資格者,自須依前開規定,參 加公開考試(含轉學考試)。
㈡查首府大學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 專班各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所載,無論係採筆試入學、甄審 入學或轉學之方式,報名之學生均應參加一至兩科之筆試測 驗一情,有該校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 職專班各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各乙份。其次,欲參加該校98 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 道筆試測驗之學生,均須採網路報名或繳交書面報名資料後 ,由承辦人員將書面報名資料輸入報名系統,方得經報名系 統轉出准考證號碼並參加筆試測驗。經查詢報名系統後,發 現均無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各學員之報名資料、准考證號碼及 筆試測驗成績(詳如附件三:本校查詢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各 學員有無登錄報名系統之錄影紀錄書面列印乙冊及錄影光碟 乙份。);另,除查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之楊○及編號56 之溫○○之自傳外,其他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學員之書面審查資 料,均付之闕如等情,有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 學104年4月9日台首推廣字第1040002635號函及相關函附資 料可佐(見本院卷7第106至289、卷8全卷及卷9全卷)。基 上,足見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人,均未依首府大學招生簡章 所載、經筆試測驗及繳交書面審查資料等方式辦理合法入學 ,要無疑義。附表一所載之人既未經公開考試,從而,渠等 自始即從未取得學籍,自可認定。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辰○○亦證稱,⒈自94年2月至101年7月在興國 管理學院任職,擔任教務長、註冊組組長,興國管理學院有 日間四年制、進修四年制及二年制在職專班;⒉轉學生也要 經過公開考試,學校會製做轉學考招生簡章,並在簡章上記 載考試日期及科目;⒊申○○、地○○大約是100年的暑假來談, 這些學生轉進來後大部分的課程,不是我們正式的課程,所 以才需要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當時說是要以由教務處配合 建立本來在首府大學那些學生的學籍,來辦理轉學手續,至 於轉到何科系,由他們決定,我有提供有缺額的系所;⒋他 們一開始來的時候,我不知道轉學考結束了沒,但當他們把 學生資料給我的時候轉學考已經結束;⒌當時轉入的學生都 分佈在資管、企管、網路多媒體設計系;⒍當時除了鍵入學 籍檔案外,學校方面也保留2個學分,讓這些推廣教育學分 班的人具有正式學籍等語(見偵卷2─18第84至89頁),並有 興國管理學院102年3月5日興管慶教字第1020000065號函可 佐(見偵卷2─22第192至193頁)。足認附表二所載之人,根 本未通過興國管理學院所舉辦之轉學考試,竟在轉學考試結 束後,方入興國管理學院,渠等既未經公開轉學考試,自無 取得該校學籍可言。
㈣證人即附表一、二所載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胡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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