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5號
TNDM,102,金重訴,5,2016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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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維欣
選任辯護人 黃于軒律師
被   告 楊淑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陳燦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陳威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蘇清水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林俊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譚立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許文龍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鄭郁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蔡旭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吳正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陳宏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參 與 人 張唐繁
      張漢貴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張玲琳
參 與 人 莊清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354、5039、5741、7001、7002、7003、7250、8686、
9200、9388、10117、10199、10645、1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淑嬌犯【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一 所載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陳燦堂犯【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二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 書事實欄九),無罪。
陳威宇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三所 載之刑。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陸仟萬元。未扣案偽造Christine 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 「Christine Ng」署名壹枚沒收。
林俊宇犯【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四 所載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事實欄五、六),均無罪 。
譚立偉犯【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五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⑥許文龍犯【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六所 載之刑。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蔡旭恭犯【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七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⑧吳正雄犯【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八所 載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宏明犯【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九所 載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拾伍萬元。




鄭郁文部分,公訴不受理。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均無罪。⑫張唐繁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號、零零伍捌-零零零壹號、零零陸壹-零零零零號地號 之土地(應有部分為壹萬分之參參玖)及坐落其上址設臺北市 ○○區○○里○○街○號八樓之二建物,均不予沒收。⑬張漢貴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鄉○○巷段○○○○○○○○○ 號地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址設雲林縣○○鄉○○村○○路○○ 號之建物,均不予沒收。
莊清海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號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肆分之壹)及坐落其上之址設臺 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之建物(前揭土地、 建物均仍有繼續扣押必要),均不予沒收。
事 實
一、公司沿革、人物介紹:
㈠、「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intek Photronic Corp,現更名為HannsTouch Solution Incorporated,下稱 「和鑫光電公司」)原址設臺南縣新市鄉(現已改制為臺南 市新市區,下述各地址皆為99年改制後之地址)臺南科學工 業園區環西路一段8號,現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 自民國91年9月27日起,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於下 列事實三至八中,均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㈡、「南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鑫光電公司」)址設 臺南市○市區○○○○○○○區○○○路0號C棟2樓,於92 年2月25日設立,係「和鑫光電公司」之子公司,迄至94年9 月26日為「和鑫光電公司」吸收合併解散,設立期間並未依 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㈢、張錫強(張錫強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自91年4月8日起至94年7月26 日止擔任「和鑫光電公司」董事長,另自92年2月25日起至9 4年8月7日止,兼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渠之附隨業務。
㈣、張文毅(張文毅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二至九部分,業經本院通 緝中)自91年4月8日起擔任「和鑫光電公司」董事,並於91 年9月27日起歷任「和鑫光電公司」副總經理、執行長,於9 4年4月28日升任總經理,再於94年7月28日升任「和鑫光電 公司」董事長,迄至101年2月1日辭職卸任,係公司法第8條 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張文毅另自92年2月25日起歷任 「南鑫光電公司」董事、總經理,而於94年8月8日兼任「南



鑫光電公司」董事長,迄至94年9月26日合併解散日止,於 下列事實二所載期間內,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 證為渠之附隨業務。而蕭官芬(蕭官芬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九 部分,業經本院通緝中),則係張文毅之配偶。㈤、林俊宇自95年3月23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即下列事實 四、七、八所示事實期間,擔任「和鑫光電公司」總經理 ;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經理人。㈥、楊淑嬌自92年3月起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財務部經理,於 下列事實二部分,係受「南鑫光電公司」委託從事財務運作 ;94年9月26日「南鑫光電公司」遭合併解散後,回任「和 鑫光電公司」擔任財務部經理,自於95年8月29日擔任「和 鑫光電公司」財務處處長,並自99年3月26日起兼任會計主 管,迄至101年6月26日辭職卸任,即於下列事實五至八所示 事實期間,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經理 人。
㈦、陳威宇自91年7月11日起至101年6月18日止,擔任「和鑫光 電公司」監察人,於下列事實三所示事實期間仍為監察人。㈧、譚立偉於下列事實四、七所示期間,擔任「和鑫光電公司」 採購部門之人員,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受僱 人。
㈨、蔡旭恭於94、95年間派駐「和鑫光電公司」大陸子公司「南 京冠鑫光電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冠鑫公司」),迄至10 1年12月間,然於下列事實五、六所示事實期間,承張文毅 之命,返台負責「和鑫光電公司」廠務工作,並提出事實五 、六之請購工程案件,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 受僱人。
㈩、吳正雄於下列事實七所示事實期間,擔任「和鑫光電公司」 南科廠技術處研發部專案擔當人員,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2款之受僱人。
、陳宏明於下列事實八所示事實期間,擔任「和鑫光電公司」 廠務部主管,請購事實八所載之工程,仍須「和鑫光電公司 」總經理林俊宇、董事長張文毅同意,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2款之受僱人。
、陳燦堂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3樓之2「百總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總工程公司」)之負責人,從事 水電、消防工程相關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渠等之附隨業務。
、許文龍係址設嘉義市○區○村里○○○00○00號1樓「臺灣 瑪格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17日與「寶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合併後之公司亦於99年12月24日 廢止登記,下稱「臺灣瑪格瑞公司」)之負責人,於下列事 實四中,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 為其之附隨業務。
二、「南鑫光電公司」第五代彩色濾光片廠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 建工程浮報工程款案:
㈠、背景介紹:
張錫強、張文毅等人於91年9月27日「和鑫光電公司」股票 上市前,為拉抬「和鑫光電公司」股價,即虛設「儒圓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儒圓國際公司)、「North Americ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譯:北美國際公司),再將 「和鑫光電公司」產品賣予「儒圓國際公司」、「北美國際 公司」,以此方式,虛增「和鑫光電公司」營業收入、虛列 應收帳款(張錫強、張文毅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部分,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7年度金訴字第13號、98年度訴字第744號通緝張 錫強、張文毅中)。嗣張錫強、張文毅等人為掩飾上開虛增 營業收入、虛列應收帳款情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利益,違背其等職務之犯意聯絡,由張錫強、張文 毅等人於「和鑫光電公司」董事會提案,以興建第五代彩色 濾光片廠為目的,在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出資成立「南鑫光 電公司」,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光電公司」即發行海外 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辦理銀行聯貸等方式籌措資金;張錫 強、張文毅等人並邀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 宇彩晶公司)集資,於92年1月間,成立「南鑫光電公司」 ,並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設立「南鑫光電公司」 臺北辦公室,由張錫強兼任董事長,張文毅擔任總經理,旋 在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興建廠房,並謀議找尋廠商配合墊高「 南鑫光電公司」新建「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建工程」工程成 本;再由廠商將虛增工程款匯回「和鑫光電公司」,藉以沖 銷「和鑫光電公司」對「儒圓國際公司」、「北美國際公司 」虛列之應收帳款。
㈡、陳燦堂為「百總工程公司」之董事長,於92年3月間,透過 游裕發(歿於100年6月24日)引介,而認識張錫強、張文毅 ,知悉張錫強、張文毅分別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職務,且有前揭虛列「南鑫光電公司」工程款之計畫 ,竟與張錫強、張文毅、游裕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利益,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明知「百總工程公司」 無施作無塵室工程之能力,仍願擔任配合廠商,旋籌劃承作 上開工程事宜,遂邀集不知情之下游廠商「天汗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天汗工程公司)負責人劉志春,合作上開「 南鑫光電公司」之「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建工程」,並由「 天汗工程公司」製作工程估價單;再於92年3月間,陳燦堂 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與「南鑫光電公司」進行議價,由 「百總工程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億5890萬元(未稅, 含稅後為3億7684萬5000元)承作後,陳燦堂委由游裕發與 張錫強、張文毅洽談,雙方協議,將金額增至5億8900萬元 (未稅,含稅後為6億1845萬元),即陳燦堂配合在工程合 約內虛列【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項目,總計2億3010萬元( 未稅),差額再退回與張錫強、張文毅;嗣由張文毅指示不 知情之「南鑫光電公司」採購人員趙世捷(原名趙令捷)以 浮報後價格製作「訂購單」,經張文毅核准,並與「百總工 程公司」簽訂工程合約(遲至92年9月28日始完成合約之簽 訂)。
㈢、楊淑嬌自92年3月間起,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財務部經理 ,負責「南鑫光電公司」財務日常支出之覆核,竟與「南鑫 光電公司」董事長張錫強、總經理張文毅、「百總工程公司 」負責人陳燦堂、游裕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利益,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於92年7月15日,由楊淑嬌陪 同陳燦堂、游裕發,至「南鑫光電公司」臺北辦公室樓下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 段0號、6號1樓,下稱「合庫五股分行」),以「百總工程 公司」之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楊淑 嬌保管,作為「百總工程公司」將浮報工程款匯回「和鑫光 電公司」之用。
㈣、陳燦堂為「百總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浮報前揭工程合 約之金額,部分金額將退回予張錫強等人,仍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指示「百總工程公司」不知情之會計 人員,開立【附表三】所示浮報金額之統一發票向「南鑫光 電公司」請款;張錫強、張文毅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據 以入帳,並依請款程序將工程款匯至「百總合庫五股帳戶」 內,再由楊淑嬌將實際工程款匯至「百總工程公司」開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百總華銀五甲帳戶」)內,差額再以提領現金方式,分批 匯回「和鑫光電公司」,詳情如下:
1、陳燦堂於92年7月15日指示不知情之「百總工程公司」會計 人員開立號碼為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UY00000000 號之統一發票共3張,銷售額分別為7178萬元、5000萬元、5 492萬元,含稅後金額分別為7536萬9000元、5250萬元、576



6萬6000元(共計1億8553萬5000元),佯向「南鑫光電公司 」請領合約金額30%之預付款及第一期工程款。張錫強、張 文毅均明知實際將支付予「百總工程公司」之款項僅有UY00 000000號統一發票之7536萬9000元,而【附表三】編號一、 二所示號碼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為浮報 之金額,竟仍指示不知情之「南鑫光電公司」採購人員李靜 怡以該3張統一發票製作「請款單」,經趙世捷、羅吉海簽 核,張文毅決行後,再由不知情之「南鑫光電公司」會計人 員林紹詳製作會計傳票,經楊淑嬌於92年7月16日核准,「 南鑫光電公司」即分別於92年7月18日、92年7月21日,自「 南鑫光電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南鑫合庫北三重帳戶)內,分別匯款 1億567萬5865元、7985萬9135元,總計1億8553萬5000元至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張錫強、張文毅即指示有前揭背信 犯意聯絡之楊淑嬌自92年7月18日起至24日止,連續5個營業 日,以每日提領金額約2000萬元,每日提領15或16筆單筆金 額67萬元至149萬元不等之方式(如【附表四】所示金額) ,將總額1億153萬5484元鉅款以現金提領,再命不知情之林 紹詳、張恭得、陳洪奇陪同楊淑嬌,攜至臺北市○○路00巷 0號某姓名、年籍不詳「林先生」所營之地下匯兌處所,委 託該地下匯兌業者,於【附表五】所列時間、金額,自香港 分批輾轉匯至「和鑫光電公司」帳戶內,以沖銷「和鑫光電 公司」對「北美國際公司」、「儒圓國際公司」虛列之應收 帳款。楊淑嬌再於92年7月30日,將應支付「百總工程公司 」之總額7536萬9千元(如【附表六】所示提領次數及金額 ),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匯入「百總華銀五甲帳戶」內 ;楊淑嬌另因合庫五股分行襄理黃文焱之推銷,於92年7月3 1日,將「南鑫光電公司」匯入「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內之 上開款項部分餘額850萬元,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轉匯 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部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所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信託部合庫城內 帳戶)內,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代銷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投信公司 )所發行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2、陳燦堂於92年7月25日,接續指示不知情之「百總工程公司 」會計人員開立【附表三】編號三所示號碼UY00000000號、 銷售額為1億2518萬元、含稅後金額為1億3143萬9000元之統 一發票1張,佯向「南鑫光電公司」請領第二期工程款,張 錫強、張文毅亦均明知該筆款項是浮報金額,仍指示不知情 之李靜怡以該統一發票製作「請款單」,經張文毅決行後,



再由不知情之林紹詳製作會計傳票,經楊淑嬌核准,即於92 年8月5日,自「南鑫光電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南鑫彰銀東臺北帳戶) 內匯款1億3143萬9千元至「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內,旋由楊 淑嬌自92年8月6日起至13日止,連續6個營業日,以每日提 領金額約2000萬元,每日提領15或16筆單筆金額91萬元至14 9萬元不等之方式(如【附表七】所示金額),將總額1億21 14萬1935元鉅款以現金提領,復命林紹詳、張恭得、陳洪奇 陪同楊淑嬌,攜至臺北市○○路00巷0號「林先生」所營之 地下匯兌處所,委託該地下匯兌業者,於【附表八】所列時 間、金額,自香港分批輾轉匯至「和鑫光電公司」帳戶內, 以沖銷「和鑫光電公司」對「北美國際公司」、「儒圓國際 公司」虛列之應收帳款。楊淑嬌另又因黃文焱之推銷,於92 年8月11日、13日、14日及15日,將「南鑫光電公司」上開 匯入款項其中36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00萬元,自「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轉匯至「合庫信託部合庫城內帳戶」內 ,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代銷之「 凱基投信公司」所發行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3、「百總工程公司」因開立【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UY00 000000號、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3張統一發票,致 其營業額及營利事業所得增加,張錫強、張文毅即與陳燦堂 協議,補貼「百總工程公司」上開3張統一發票之營業稅額 即250萬元、274萬6000元、625萬9000元,總計1150萬5000 元及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楊淑嬌受張文毅之指示,先於 92年10月14日贖回前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之凱基凱 旋貨幣市場基金,共計2筆,分別為8,532,226元、2,967,77 4元,共計1150萬元,贖回款於翌日即92年10月15日匯入「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後,楊淑嬌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合計11 50萬5000元,於92年10月16日,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轉 匯至「百總華銀五甲帳戶」內;楊淑嬌又於93年5月25日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於93年5月24日贖回前以「百總工 程公司」名義申購之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4筆,分別為649 ,378元、1,214,445元、1,214,386元、4,047,757元,共計7 12萬5966元,旋於翌日即93年5月25日,將上開贖回款匯入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後,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於93年5 月25日提領755萬3000元,其中460萬2000元轉匯至「百總華 銀五甲帳戶」內,而剩餘295萬1000元則由楊淑嬌以提領現 金方式取款。
三、「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 95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96年第一季財務報告不實



部分:
㈠、緣「和鑫光電公司」於90年4月6日公開發行股票,係依證券 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同法第5條所定義之發行人 ,依99年6月2日修正前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 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於每營業年度第 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 財務報告。而陳威宇則自91年7月11日起至101年6月18日止 ,擔任「和鑫光電公司」之監察人,亦負有審核95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95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 告之責。另張文毅自94年7月28日接任「和鑫光電公司」董 事長,按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之授權所頒訂 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應於「 和鑫光電公司」依上開99年6月2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6條 第1項規定所製作之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負有申報、公 告財務報告之義務。
㈡、背景介紹:張文毅接任「和鑫光電公司」董事長後,為爭取 中國大陸「北京京東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 京東方公司)訂單,遂經由「和桐集團」總裁陳武雄之引介 ,與「北京京東方公司」洽談「和鑫光電公司」在北京投資 建廠事宜,陳武雄並指派其子陳威宇與女婿李倫家協助張文 毅籌資及在北京建廠事宜,渠等為免投資消息曝光,張文毅 乃依陳威宇、李倫家之建議,先由陳威宇以「和鑫光電公司 」及其持股比率100%之子公司「鑫新投資有限公司」(英文 名稱為Sin Hsin Investment Ltd,下稱鑫新投資公司)之 名義,在境外私人銀行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Ltd( 中譯:列支敦士登皇室家族銀行,下稱LGT銀行)開立金融 帳戶,並以陳威宇為主要聯絡人,於95年3月20日,自「鑫 新投資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匯款750萬美 元至「鑫新投資公司」LGT銀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鑫 新LGT帳戶)內,再於95年4月17日,自「和鑫光電公司」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匯款1250萬美元至「和鑫光電 公司」LGT銀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和鑫LGT帳戶)內 ,佯為承作定期存款,實則該二筆款項僅在「LGT銀行」承 作短期定期存款,俟取得定期存款憑證後,張文毅、陳威宇 即將「和鑫LGT帳戶」內存款1251萬2513.89美元全數匯至境 外公司「Surplu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下



稱Surplus公司)帳戶內;將「鑫新LGT帳戶」內其中527萬8 千美元匯至境外公司「Proficient Management Corp.」( 下稱Proficient公司)帳戶內,再由陳威宇將「Surplus公 司」、「Proficient公司」帳戶內部分款項匯至李倫家設立 之境外公司「Applied Spectrum Technology Inc.」(下稱 ASTI)帳戶內,由「ASTI」於95年5月4日匯款1501萬美元至 陳威宇、李倫家透過友人郭承徽於94年9月20日設立之境外 公司「Concordia Group Limited」(中譯:康考蒂業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Concordia集團公司)在Citibank N.A.Hong Kong Branch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oncord ia集團Citi帳戶)內,作為「Concordia集團公司」投資設 立「北京康達應彩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oncordia Te ch Inc.(Beijing),下稱北京康達應彩公司)之資本,「 Concordia集團公司」隨即於95年5月8日將其中1500萬美元 匯至「北京康達應彩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北京康達應彩農銀北京帳戶) 內,作為設立公司之股本。
㈢、陳威宇知悉「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存放在「 LGT銀行」內存款早經挪用,且依據上開事實三、㈠規定, 發行人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 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財報不實之犯意,於95年8月30日某時,在不詳 地點,核審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現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楊文安、佟韻玲所出具之「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 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時,對於「和鑫光電公司」 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內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 表記載「和鑫光電公司」在「LGT-BANK」1250萬美元定期存 款、及「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資產負 債表內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除虛增前揭「和鑫光電公 司」定期存款金額外,另記載「鑫新投資公司」金額為245, 437,739元(其中「鑫新投資公司」在「LGT銀行」之527萬8 千美元存款實已轉匯至「Proficient公司」),對此重大虛 偽事項,予以審察通過;連同其不需審察之95年度前三季財 務報告內亦虛增前揭「和鑫光電公司」定期存款金額之不實 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予以申報、公告,致 使投資大眾受該等不實財務報告誤導而作出錯誤投資決策。㈣、嗣於96年4月間,時屆95年度及96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申報 及公告期限,擔任「和鑫光電公司」財務處處長之楊淑嬌獲 悉會計師楊文安、佟韻玲對「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 公司」在「LGT銀行」之定期存款有重大疑慮,要求將該定



期存款須全數匯回,否則拒絕簽證財務報告乙情,遂向張文 毅、陳威宇告知應儘速匯回該定期存款,張文毅即向楊淑嬌 說明該定期存款已轉投資北京建廠乙情,楊淑嬌仍與陳威宇 、張文毅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財報 不實、行使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除張文毅先以「 New Green Investments Limited」(下稱「New Green公司 」)名義於95年12月27日匯710萬美元至「和鑫LGT帳戶」, 再由「和鑫LGT帳戶」於95年12月28日匯回「和鑫台新新竹 外匯帳戶」(扣除匯費等,實際於96年1月2日匯入金額為70 9萬9716.04美元),及96年4月27日將「和鑫LGT帳戶」內12 4萬5233.71美元存款匯回「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扣除 匯費等,實際於96年4月30日匯入金額為124萬4946.61美元 )外,另以下列之方式籌措資金,歸墊存款差額,欲訛詐會 計師:
1、由「Proficient公司」於96年4月27日,將52萬4458.33美元 匯入「鑫新LGT帳戶」內,張文毅再指示楊淑嬌製作匯款指 示單,經陳奕雄簽署,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於96年4月30 日匯款289萬7274.22美元至「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內( 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為289萬6987.12美元)。2、由張文毅指示「北京康達應彩公司」,於96年4月24日,以 預付設備款名義,佯為支付張文毅實質控制之境外公司「Ab le Advance Limited」(下稱Able公司)400萬美元,「北 京康達應彩公司」即於同日96年4月24日自其農銀北京帳戶 ,匯款400萬美元至「Able公司」在BNP Paribas Pri-vate Hong Kong Branch(中譯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下稱BNP 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Able公司BNP帳戶)內 (因匯款時間差,款項於同年月26日匯入,扣除匯費等,實 際匯入金額為399萬9987.21美元)。3、張文毅前於95年12月21日指示「和鑫光電公司」大陸子公司 「冠鑫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lobal Display Technology(SUZHOU)Co. Ltd,下稱蘇州冠鑫公司),以 預付設備款名義,佯為支付「Able公司」200萬美元,「蘇 州冠鑫公司」則於96年1月29日自華夏銀行蘇州支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州冠鑫華夏蘇州帳戶 )匯款200萬美元至「Able公司BNP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 ,款項於96年1月30日匯入,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為1 99萬9980美元),款項匯入後,先承作定期存款,嗣因大陸 外匯核銷問題,張文毅乃於96年4月13日,指示將其中153萬 美元匯回蘇州冠鑫華夏蘇州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於 96年4月16日匯入),用以沖銷蘇州冠鑫公司帳列對「和立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立聯合公司)及「Hang Profit Ltd」之預付貨款,餘款則留存在「Able公司BNP帳 戶」內。96年4月24日,張文毅又指示「蘇州冠鑫公司」以 預付貨款名義,佯為支付「Able公司」200萬美元,「蘇州 冠鑫公司」即於同年月25日自其華夏蘇州帳戶匯款200萬美 元至「Able公司BNP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於同年 月26日匯入,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為199萬9980美元 )。
4、由張文毅指示「南京冠鑫公司」於96年4月27日匯款100萬美 元至「Able公司BNP帳戶」內(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 為99萬9985美元)。
5、張文毅於96年4月26日、27日,分別以蕭官芬、「Lumen Oro Co Ltd」(下稱Lumen公司)名義,分別匯款175萬美元、19 萬9980美元至「Able公司BNP帳戶」內。6、由「New Green公司」於96年4月27日匯款10萬美元至「Able 公司BNP帳戶」內。
7、由「ASTI」於96年4月27日匯款20萬美元至「Able公司BNP帳 戶」內。
8、上開2至7資金匯入「Able公司BNP帳戶」後,張文毅、楊 淑嬌隨即於96年4月27日分別匯款318萬9433美元、502萬385 9美元至「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匯 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均於96年4月30日匯入), 再於96年4月30日匯款150萬美元至「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 」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係於96年5月2日匯入)。張文毅 、楊淑嬌陳威宇以上開自各方籌集之資金分批匯入「和鑫 台新新竹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內,混充 「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在「LGT銀行」之定 存解約後,所領回之存款。其等為避免會計師察覺前開資金 來源並非「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之「LGT銀 行」美金定期存款解約後,所領回之款項,竟由楊淑嬌於96 年4月30日晚上,在臺北縣○○鄉○○路○段0號辦公室內, 接續將「Able公司BNP帳戶」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 」、「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台新銀行)3張匯入匯款交易憑證,以影印方式變造, 附於會計傳票作為交易憑證,詳情如下:
⑴、楊淑嬌將「Able公司BNP帳戶」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 戶」318萬9433美元之編號NHAH7I00000-000號台新銀行匯入 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匯款地區國別欄自『HK HONG KONG』變 造為『LI LIECHTENSTEIN』,匯款人欄自『0000000、ABLE ADVANCE LTD』變造為『SINTEK PHOTRONIC CORP、TAIPEI』



,匯款銀行欄自『BPPBHKHH、BNP PARIBAS PRIVATE BANK( HONG KONG)、CENTRAL TOWER FLOOR 00-00 00 QUEEN 'S ROAD,CENTRAL HONG KONG, HONG KONG』變造為『BLFLLI2X 、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AG、12 HERRENGASSE VADUZ LIECHTENSTEIN』,再將該變造後之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 憑證影本,連同「和鑫LGT帳戶」於96年4月30日匯入「和鑫 台新新竹外匯帳戶」124萬4946.61美元之編號NHAH7I00000- 000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交由不知情之「和鑫光電 公司」財務人員李善玉據以填製「銀行存款收支憑證」,使 李善玉錯誤填載收款內容為『LGT定存到期解約』、『LGT匯 入款』,「和鑫光電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璟芬再依上 開不實「銀行存款收支憑證」、變造後之台新銀行匯入匯款 交易憑證,製作「轉帳傳票」入帳,不實登載96年4月30日 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內之318萬9433美元為『定 期存款-LGT BANK美金』、『LGT匯入款』、『LGT定存到期 解約』,供會計師查核「和鑫光電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 合併財務報告所用。
⑵、楊淑嬌又將「Able公司BNP帳戶」於96年5月2日匯入「和鑫 台新新竹外匯帳戶」150萬美元之編號NHAH7I00000-000號台 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將匯款地區國別欄自『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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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詮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