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448號
TPDA,105,交,448,201612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48號
原   告 王大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