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林志杰(即林德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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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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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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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86719-0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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