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王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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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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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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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田宣久│臺灣銀行│105年7月15日│5,085元 │AJ2634284 │
│ │ │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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