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71號
TPDV,105,除,157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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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林月淑
代 理 人 林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五五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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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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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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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45-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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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46-7│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47-3│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48-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49-6│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6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750-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7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7031011-2│ 1 │ 183.7│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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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