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楊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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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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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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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烏來觀光事業股份│92-ND-0000006至 │5 │5 │
│ │有限公司 │92-ND-00000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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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烏來觀光事業股份│92-NB-0000023至 │2 │20 │
│ │有限公司 │92-NB-00000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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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烏來觀光事業股份│92-NC-0000027 │1 │10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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