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35號
TPDV,105,除,1535,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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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吳靜宜
代 理 人 郭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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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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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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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3-7 │1 │1000│
├──┼──────────┼───────┼──┼──┤
│0002│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4-9 │1 │1000│
├──┼──────────┼───────┼──┼──┤
│0003│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5-0 │1 │1000│
├──┼──────────┼───────┼──┼──┤
│0004│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8529-0 │1 │1000│
├──┼──────────┼───────┼──┼──┤
│0005│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205-9 │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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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