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03號
TPDV,105,除,1503,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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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羅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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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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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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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28878-3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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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