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6號
TPDV,105,重訴,386,2016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寇世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被   告 鄭秀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1/1頁


參考資料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