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67號
TPDV,105,重訴,126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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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   告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子誼
被   告  范烱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壹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 條,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樓公司)自 民國105年4月15日起陸續向被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 945,250元(各次借款如附表所示),約定按原告4至6個月 新臺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3%計算利息,被告龍樓公司應按月 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攤還,視為全部 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由被 告范子誼范烱柏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龍樓公司自105年8 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6, 319,033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105年8月5日 原告4至6個月新臺幣定存利率0.66%計算,本件應適用利率 3.66%(3%+0.66%),而被告范子誼范烱柏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 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定存利率 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568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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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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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金額 │最後繳息日 │積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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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9,380元 │105年8月5日 │787,330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8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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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24,020元 │105年8月5日 │337,427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8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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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584,065元 │105年8月5日 │1,259,775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8月21日起至106年2月20日止│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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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78,885元 │105年8月5日 │539,904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8月21日起至106年2月20日止│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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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73,600元 │105年8月5日 │296,854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9月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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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60,115元 │105年8月5日 │127,223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9月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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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614,629元 │105年8月5日 │2,079,363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9月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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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20,556元 │105年8月5日 │891,157元 │自105年8月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 │自105年8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 │ │ │ │年息3.66%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10%,及自106年2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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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45,250元 │ │6,319,0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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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