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48號
TPDV,105,重訴,1248,2016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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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莊錦雀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共   同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許立國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係進行證人王瑞源之調查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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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