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孫魯芳即集立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5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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