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8號
原 告 許秋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7,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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