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疌國際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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