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遲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98號
TPDV,105,訴,4898,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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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盧金松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寄青間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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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