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91號
TPDV,105,訴,4591,201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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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1號
原   告 許水萍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許水旺
      張銘津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庭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 月
1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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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