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1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李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九百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24條可憑 (見本院卷第11頁反面、第14頁反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80,00 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7日起至100年12月27日止,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每月13日為繳款日,依年金法按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02年 12月4日後竟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527,7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付,依約債務視同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 ㈡又被告於93年10月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 號4027526005745406之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 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之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未清償款項部分,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如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 逾期繳款,其未繳金額於90,001元以上者,則須按月計付違 約金900元。詎被告自95年1月起即未依兩造合意之信用卡使 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至95年4 月9日止尚欠消費款160,215元未付,原告於95年3月15日依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21條約定終止契約,且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 ㈢被告雖曾與原告於95年間就前揭債務進行協商並簽署協議書 ,惟協商成立後被告並未繳納協議款項,依協議書約定未到 期部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即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 約約定辦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帳務明 細查詢、轉催呆查詢、債權計算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明 細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定型化契 約為憑(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4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 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 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7,49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100元 國內公示送達費用合 計 7,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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