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40號
TPDV,105,訴,3940,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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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940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周正忠
被   告 陳振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應依刑事訴法決之(最高法 院4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所有之 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為一切債權之總擔 保,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侵害公法益,惟債務人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倘使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難於受償,則 被告涉犯上開罪行之事實,顯已同時侵害私法益,被侵害之 普通債權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0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刑事庭以104 年度簡字第24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 科罰金確定(下稱系爭簡易案件)等情,有系爭簡易案件判 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調偵字第1795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系爭簡易案件卷第14至16頁)。考諸 原告主張:被告前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使伊所有對 訴外人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戍發公司)之貨款債權 新臺幣(下同)258 萬4,063 元(下稱系爭貨款債權)喪失 擔保,致受有無法受償之損害等語,並酌以系爭簡易判決之 犯罪事實記載:「(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足以生損 害於大綜公司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依 形式以觀,堪認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除侵害公法



益外,亦兼有對於原告私權之侵害,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應屬合法,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戍發公司負責人,因戍發公司無力對伊清 償積欠之UPS 不斷電系統暨資訊設備貨款258 萬4,063 元( 即系爭貨款債權),兩造乃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簽訂「案 件付款協調書」,被告將其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地 號第21號土地暨其上同區段建號第3171號,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 號5 樓之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狀正本交付伊收執,以為系爭貨款債權之擔保;被告並表 示願讓渡系爭不動產,以償還系爭貨款債權。詎被告明知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為伊所收執,並未遺失,竟仍填具聲 明遺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之切結書及申請書狀補給之 土地登記申請書,持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前揭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上,重新發給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狀,嗣於103 年1 月3 日,被告再將系爭不動 產以800 萬元出售予訴外人吳佳純,致伊受有系爭貨款債權 喪失擔保、無法受償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債務,對原告請求不爭執,惟伊目前無能 力還款等語置辯。
三、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 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質言之,基於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 之立法原則,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採為裁判之基礎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5 年12月 14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不爭執而自認在案(本院卷第88頁反 面),依前開說明,法院即應採為裁判之基礎,並應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8 萬4,0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0月22日( 附民字卷第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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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