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0號
原 告 鍾政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 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