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8號
原 告 劉尚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劉昕宜
羅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說明不當得利之遲延利息何以計算至返還房屋之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