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77號
TPDV,105,訴,1377,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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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陳千峻
訴訟代理人 陳石林
      陳榜上
被   告 王安國
      歐嘉得
      羅忠祐
      王中仁
      林美珍
      李正源
      蔡寶峰
      陳麗華
      耿志強
      羅鎮
      趙柳蓉
      許新漢
      高林淑惠
      新力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寶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 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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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