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 告 陳千峻訴訟代理人 陳石林 陳榜上被 告 王安國 歐嘉得 羅忠祐 王中仁 林美珍 李正源 蔡寶峰 陳麗華 耿志強 羅鎮 趙柳蓉 許新漢 高林淑惠 新力大樓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寶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複代理 人 顏永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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