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437號
TPDV,105,簡上,43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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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陳維仁
視同上訴人 陳鳳珠
      陳志鵬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君怡
      張秀珍
      陳勇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87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陳維仁陳鳳珠陳志鵬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又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款、第463 條定有明文。而 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 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 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 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 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 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 ,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經查,被上訴人提 起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原審認定上訴人陳維仁陳鳳珠陳志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釵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萬2,966 元,及其中14萬 3,738元自民國93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19.7%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 計算之利息;本件雖僅上訴人陳維仁具狀提起上訴,惟視 同上訴人陳鳳珠陳志鵬陳維仁間應連帶負清償責任,且 上訴人陳維仁係以利息部分已逾請求權之時效為理由提起上 訴,且有理由(詳後述),依民法第276條、第275條規定, 就其分擔額部分對陳鳳珠陳志鵬亦有效力,可認係以非基 於個人事由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認其上訴效力及於陳 鳳珠、陳志鵬,爰將陳鳳珠陳志鵬併列為上訴人,先予敘 明。
二、按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 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如不許其提出顯 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於簡易 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本件上訴人陳維仁於 本院審理中始就利息部分為時效抗辯,固屬於第二審程序始 提出之新防禦方法,惟審判所追求者為公平正義之實現,債 務人得否為上開抗辯,攸關其是否應為給付、給付之範圍為 何,對債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本院審酌陳維仁於第一審程 序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蒐集事證之能力較弱,且其逾 時提出上開防禦方法致訴訟程序遲延之程度尚屬輕微,認為 如不准許其提出該等新防禦方法,顯失公平,故依上開規定 ,仍應准許其提出。
三、上訴人陳鳳珠陳志鵬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被上訴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陳寶釵於90年 9月25日、同年月 26日、同年月27日與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通 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陳寶釵就 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 及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外,各期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19.7% 計算利息。陳寶 釵至93年6 月23日止,尚積欠5萬3,804元(本金為4萬9,024 元)未按期繳付。陳寶釵另於92年5月8日與滙通銀行成立簡 易通信貸款約定書,並借款10萬元,約定分60期攤還,依信 貸約定條款第 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



繳足月付金時,滙通銀行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份或主張視 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息(即週年利率19.7 % )計算利息。依信貸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之約定,倘為遲 延繳款經暫停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陳寶釵借款後至93年6月23日止,尚餘10萬9,162元( 本金為9萬4,714元)未按約繳付。滙通銀行於91年6月3日變 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嗣國泰 銀行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於 92年6 月26日合併,國泰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銀行為存續 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為被上訴人,是國泰銀行對陳寶釵之 債權應由被上訴人承受。陳寶釵已於93年 1月28日死亡,上 訴人陳維仁陳鳳珠陳志鵬為其繼承人,並已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本件債務應由陳寶釵之繼承人即陳 維仁、陳鳳珠陳志鵬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陳 維仁、陳鳳珠陳志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釵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萬2,966元,及其中14萬3,738元自93 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語 。
二、上訴人陳維仁抗辯:對於債務沒有意見,上訴人等人已聲請 限定繼承,93年6月2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利息已因時效 而消滅等語。上訴人陳鳳珠陳志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陳維 仁就原審所命給付93年6月24日起至99年8月31日之利息部分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陳維 仁、陳鳳珠陳志鵬於繼承陳寶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 上訴人自93年6月2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 %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陳維仁之上訴效力及於陳 鳳珠、陳志鵬;至於陳維仁未上訴部分,已告確定。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 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98年6 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 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亦有 明文。故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



,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陳寶釵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及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證據資料為證(原審卷第6 至26頁)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 人陳寶釵既遺有前開債務未為清償,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寶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本件債務,自屬 有據。
(二)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 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係於105年 6月 6 日提起本件訴訟,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起訴狀在卷可稽 (原審卷第3頁),故陳維仁主張93年6 月26日起至99年8月 31日止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應屬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效力及於陳鳳 珠、陳志鵬,應認其等同為時效抗辯。
五、綜上,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陳 維仁、陳鳳珠陳志鵬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釵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6萬2,966元,及其中14萬3,739元自 99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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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