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38號
TPDV,105,破,38,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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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 ,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 七條定有明文。所稱「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於自然人 之情形,除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不以金錢債務為限)全部 或大部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外,尚以其欠缺清償資力者,始 得稱之,該所稱欠缺清償資力,並包括其財產、信用及勞力 (技術),必以三者之總合仍繼續客觀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始得謂為欠缺清償資力,若債務人擁有信用或勞力,得以融 資(有金融機構之融資證明)或籌措款項之信用技能,或藉 信用或勞力得以確保收入,即難謂欠缺清償資力(最高法院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四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工作收入且生活困苦,無力償還 玉山銀行及土地銀行各新臺幣(下同)10萬債務及中華電信 2 萬元電信費用,僅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個人財產清冊等 件,請准以裁定破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103、104年度尚有所得共計20萬4536元(計 算式:138,622元+65,914元=204,536元),有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為憑( 本院卷第4、5頁參照)。觀諸其104 年所得扣繳單位有沃馬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雙 人股份有限公司、菲奧莉娜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司及東霖興業有限公司等,足見聲請人仍得以相當之勞力換 取所得。再參酌聲請人為62年12月25日出生,現僅四十餘歲 ,正值壯年,身體並無殘缺,亦非無工作之能力,是依前揭 說明,難認聲請人欠缺清償資力。準此,本件不足認聲請人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聲請宣告破產,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 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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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奧莉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