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佳綾(原名:張玉玲)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 )×10× 34=1,36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應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聲請人應另提出103 年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 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 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 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六、聲請人陳報103 年10月至105 年3 月31日每月需支出房屋租 金4 ,500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
匯款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 、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有無分擔租金。
七、聲請人陳報自105 年10月起居住於妹妹家,請提出借住證明 並說明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另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 證明之。又聲請人105 年4 月開始至105 年9 月底間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 為何並提供租賃契約。如上開房屋並非租賃,則該房屋所有 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 謄本。
八、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 交通費、手機費等)之證明文件到院,另請聲請人說明如何 與同住家人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 如水電瓦斯費、醫療費用、勞保費、健保費,亦請一併陳報 並詳附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 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清償債務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 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原因為何?當時 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 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 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
十四、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類別:給付總 額:536 、扣繳單位名稱: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給付總額:1222、扣繳單位名稱:太子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及「類別:給付總額:1663、扣繳單位名稱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請詳細說明之。(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